近来,北京海淀区商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违法广告典型事例,其间榜首例为“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其实这个事例便是今年年初李诞署理女人内衣品牌而引发的,李诞在微博发文:“一个让女人轻松躺赢职场的配备”,此言一出,网友们不淡定了。
有的网友以为,女人安身职场靠的是才干和尽力,而上述广告将“职场”与“内衣”挂上联系,能够“躺赢职场”,是对女人在职场尽力工作的一种轻视,是对女人的不尊重行为,案牍内容低俗,有辱女人庄严。
经查询,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收取独自的广告发布费。此外,当事人作为大众人物在广告中使用本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人内衣作引荐,归于广告代言行为,但李诞自己并未使用过该产品。
因为李诞上述广告发布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和第三十八条榜首款规则,北京市海淀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李诞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产品、服务作引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契合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产品或许未接受过的服务作引荐、证明。
近年来有些广告商为了博人眼球,不断提出一些令人不适的内在广告词,这些广告词大多触及两性,乃至暗示了对女人的不尊重。不论是两性联系仍是女人身体,这些看似搞笑的广告词既不诙谐,也不适宜。如此恶俗宣扬,把低俗当浅显,物化女人,不管女人庄严,还想让首要受众集体配合,从中套取利益,那是万万不可能的!
由《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可见,公序良俗始终是咱们据守的底线,损坏不得,也应战不得。企图踩过前方的广告只会换来大众的避而远之,但假如能把这种煞费苦心的精力才干放在对产品质量精雕细镂上面,笔者想顾客会更乐意买单。商家真实了解顾客的喜爱,处理顾客的需求,这才是正路,不然一步走差,就可能下跌万丈深渊。
这次李诞代言女人内衣成为典型事例,不仅是言语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他自己也未曾使用过代言产品。说来可笑,一个男性代言女人内衣本就古怪,再加之《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榜首款明文规则代言人不得对未使用过的产品作引荐,商家究竟是怎么想的,才干找来李诞做产品代言人?这下可好,广而告之的作用的确到达,乃至成了典型事例,但失掉的顾客却是越走越远了。
笔者以为,广告营销当然重要,明星光环也不可或缺,但凡事都要有分寸,让人耳目一新的确好,但不应该是哗众取宠的方法。